申請司法行政保護
我國的著作權保護采用司法與行政保護雙軌制,而“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處理侵犯著作權行為”尤具中國特色。目前學界普遍認為著作權行政保護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并對我國著作權乃至知識產權保護貢獻巨大,著作權行政保護和其他保護方式共同構成著作權保護完整體系。[1]強勢且高效的行政權力能夠快速形成便捷高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使得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周期大大縮短,有效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配合相應的普法宣傳,使得著作權保護的法治理念迅速得到傳播和普及。但是,著作權的私權屬性使得行政保護的去留之爭從未休止,特別是近年來有一種論調認為在我國社會發(fā)展進入新的階段之后,著作權保護的客觀環(huán)境亦發(fā)生了深刻變化,行政保護對著作權而言已不合時宜。本文擬對我國著作權行政保護現狀的考察探究該制度的具體困境,結合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國情和比較法上的借鑒闡述我國著作權行政保護的出路。
我國著作權行政保護的現狀
學界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涵義并不統(tǒng)一。本文認為,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在遵循法定程序和運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依法處理各種知識產權糾紛,維護知識產權秩序和提高知識產權社會保,意識,運用行政權力和手段對知識產權實現法律保護。[2]我國目前著作權行政保護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具體形式。
1、行政處罰。我國《著作權》法第48條規(guī)定,在侵犯著作權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并且《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2條明確了國家版權局和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是對著作權侵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
2、行政查處?!吨鳈喾▽嵤l例》第37條明確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針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擁有行政查處權。
3、行政調解權?!吨鳈喾ā返?5條雖未明確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調解著作權糾紛,但是實踐中由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著作權糾紛民事?lián)p害賠償行政調解是十分普遍的。[3]這種典型的著作權糾紛行政調解是在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主導下,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進行的。
4、行政裁決權。行政裁決作為行政法律制度重要內容在專利法中就有專利許可行政裁決的規(guī)定,同樣在著作權侵權中,由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成立”便是行政權對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進行裁決的體現。